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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什么情况下,我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?
  发布时间:2016-10-11 12:27:00 打印 字号: | |
  一、必须自诉的案件:情节较为严重或恶劣的侮辱、诽谤案,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,虐待案,侵占案。

 (1)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,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。

 (2)如果上述行为的侵害程度非常小且造成危害也不大,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,不能提起刑事自诉,只能打民事官司。

  二、您是被害人,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:故意伤害案,非法侵入住宅案,侵犯通信自由案,重婚案,遗弃案,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案,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侵犯您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。

  三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,但您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您的人身、财产权利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。

  打刑事自诉官司,要提供哪些材料?

  一、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(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)。递交份数:法院一份,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;

  二、您本人的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护照等)原件及复印件;

  三、能够证明您的人身、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。

  特别提示:如果您明知道侵害人有两人以上,却只对其中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,那么在判决宣告后,您又对另一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的,法院不再受理。

  法条提示:《刑事诉讼法解释》第186、189、193条,《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》第10、16条。
责任编辑:望城区法院